國際支援服務說明
| 醫療轉送回國 | 1.被保險人之必要醫護人員自救難地往返台灣地區之交通費用(因疾病、傷害連續住院7日以上,須經醫護人員或親友護送回國繼續治療者)。 2.被保險人自救難地返回台灣地區所增加之交通費用(因疾病、傷害連續住院7日以上)。 |
| 遺體/骨灰運回 | 1.給付遺體自救難地移送回台灣地區所較原定回程交通費增加之費用。 2.遺體處理費(包含於雜費),以新台幣30,000元為限。 |
| 安排親友探視 | 救難人員(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之親屬),以2人為限,來往於台灣地區與救難地區之交通費用及國外住宿費用(以普通客房為限,並以14日為限): 1.被保險人因疾病、傷害連續住院7日以上,須經醫護人員或親友護送回國繼續治療者。 2.被保險人死亡。 |
| 僱用搜索及救援人員之費用 | 有 |
| 緊急(救難)事故處理之費用 | 1.依投保限額內實支實付。 2.出入境證照費、電話費、港埠機場稅、遺體處理費(以新台幣30,000元為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