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說明
服務內容:
- 1. 保單內容諮詢
- 2. 一般投保例外狀況說明與書面投保
- 3. 需要變更任何保單契變內容
- 4. 以上,請與南山人壽客服代表唐先生聯絡,謝謝!
保險內容
| 南山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障項目 | 台灣區域 | 中、港、澳、國外區域 |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 | ○ |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 | ○ |
| 疾病住院費用 | - | ○ |
| 海外旅行救難費用(詳情) | - | ○ |
投保限額
| 一般投保年齡/保額/保險期間限制 | ||
| 投保年齡 | 同一保險期間每人最高投保限額 | 保險期間 |
|---|---|---|
| 6個月-未滿14足歲 | 200萬 | 最長180天 |
| 14足歲(含)以上~65足歲(含) | 國內:1500萬 國外:2000萬 |
最長180天 |
| 超過65足歲~70足歲(含) | 國內:500萬 國外:600萬 |
最長180天 |
| 超過70足歲~75足歲(含) | 500萬 | 最長180天 |
| 超過75足歲~80足歲(含) | 300萬 | 最長180天 |
| 超過80足歲~85足歲(含) | 100萬 | 最長30天 |
| 超過85足歲~100足歲(含) | 60萬 | 最長30天 |
* 被保險人旅行險投保家數(含南山人壽),不得超過三家保險公司,且合計總保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
6個月以下及75足歲以上之被保險人不得透過此管道投保。
請聯絡業務專員黃小姐,唐先生
電 話:(02)2738-0056 #502,0932525341,0966050421
E-Mail:grace@nanshanlife.com.tw
備註: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修訂,及財政部台財保字第○九○○七五○六八○號函之規定,為免保險淪為犯罪工具及杜絕道德危險,凡「以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出售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保險單,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 由於旅行平安險係屬傷害保險,故自即日起,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不得再行投保「旅行平安險」、「傷害醫療費用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費用」,以符合法令規定。
【承保對象】
信用卡持卡人(要/被保險人)及其家屬。要保人(CTIN台灣旅盟會員)須為20足歲之成年人。
【出發地點】
以台澎金馬地區為限,其他出發地則不予受理。
【繳付保費方式】
以國內發卡機構所發行之Visa、Master、JCB之信用卡繳付保費為限。
【投保天數限制】
以天(24小時)為單位,最高180天(被保險人投保時之年齡為80足歲以上者,其最高投保天數為30天)。
※投保完成後,要保確認書及保費收據會儘速寄送給您。
南山人壽恐怖主義暨特定地區除外責任批註條款(TE)
本公司為美國保險公司之子公司,因應母公司政策要求,遵循美國「與敵國貿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古巴資產管制規定」(“Cuban Assets Control Regulations”),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制定本批註條款。
1.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為恐怖主義者或恐怖組織成員,本公司對於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
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自中華民國或第三地出境前往古巴、經古巴轉運、在古巴境內、或自古巴離境至
入境中華民國或第三地前之期間,發生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但非被保險
人自願前往古巴或經古巴轉運者,不在此限。
3.其他約定事項,請詳南山人壽恐怖主義暨特定地區除外責任批註條款。
